昨天写的锦屏AACC透视挂一案中,杨某1辩护人认为其应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法院没有采信。今天看一个湖北襄阳的案例,该案一审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二审改判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制作
2017年底,周某、毕某二人利用从网上下载的“绝地求生”外挂源代码,找人修改、更新、制作外挂程序。
二人制作外挂时,腾讯公司已经官宣将引进PUBG。游戏开发者PUBGCorporation授权腾讯公司全权处理游戏外挂相关的刑事维权事宜,后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外挂的活动。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星火4.07B版本.vmp.exe”软件(从孙某电脑中提取)所有功能必须依附“绝地求生”游戏客户端,可实现以下功能:
- 透视;
- 物品、车辆的名称及距离信息,人物的血量和距离信息,自动瞄准、锁定、爆头、射击无后坐力。
销售
周某将制作好的外挂修改成不同的名字,以5-7元的价格卖给下级代理,获利307万余元。
代理销售情况如下:
- 桂某,2017年11月起,以6元/张的价格进货(进货总额约77万),以13元/张的价格出货给黄某,每张赚取差价7元,获利近90万。
- 刘某,2017年12月起,以5元/张价格进货,加价2元卖给黄某,获利28万余元。
- 孙某,2017年12月起,以5元/张价格进货,加价2元卖给郭某和夏某,扣除郭某欠的2万货款,孙某实际获利19万余元。
- 其中,郭某进货后再加价7.5元出货给黄某(即14.5元),获利12万余元。
前面提到的黄某有两条销售渠道:
- 一条是在别的网络销售平台,即“917自动发卡平台”注册账号、销售外挂;
- 一条是在自建销售网站(“大牛工作室”)。
买家在网站上选好想买的外挂,点击购买后就会跳转到黄某在E卡售租用的点卡销售系统界面,所有的支付过程在E卡售的销售系统界面里完成,平台收5%交易手续费。买家付款后,系统自动把卡密发给买家,买家输入密码后就可以进入游戏使用外挂。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黄某及其女友陈某,从桂、刘、郭等人处进货后转售,销售所得约1166万,非法获利582万。
归案与原判
2018年3月至5月,七被告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3月22日,黄某和女友陈某、上家桂某到案;3月23-24日,刘某、郭某到案;4月11日,周某到案;5月25日,孙某到案。
2018年12月26日,一审法院支持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七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1至12万,均未适用缓刑。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认为原判定性错误,本案应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追责。七被告中的六位对该罪名无异议,除了黄某。
黄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是:
- 没有证据证实“绝地求生”在中国享有著作权;
- 检测报告中“星火4.07B版本vmp.exe”是2018年4月7日在网上发布,自己早在3月份就被羁押了,没卖过这个版本。
但黄某的辩护人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改判
二审法院认定涉案“绝地求生”游戏外挂是侵权复制品,制售外挂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时,应以犯罪处理。理由是:
- 使用外挂程序,主要是将外挂程序连接到网络游戏程序中,通过截取并修改游戏发送到服务器的数据而修改客户端的数据,实现客户端各种功能的增强;
- 研发外挂程序“须以网络游戏原有程序为基础,复制网络游戏数据”。
- 这种“复制”属于未经游戏著作权人许可,破译并擅自使用网络游戏通信协议的侵权行为;
- 会损害游戏著作权人的利益和信誉,以及网络游戏的市场秩序。
这个观点的核心是“复制网络游戏数据”,但“游戏软件代码”和“网络游戏运行中产生的和/或传输的数据”本身就是两个概念,软件著作权与数据权利属性本身也不同,将“复制网络游戏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的观点在同类案件中并非主流。
对于黄某上诉时提出的“绝地求生”在中国的著作权问题,没卖过“星火4.07B版本vmp.exe”的意见,法院没有采信:
第一,PUBGCorporation拥有”绝地求生“游戏的著作权,中国和韩国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每个缔约国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故PUBGCorporation在中国亦享有绝地求生游戏的著作权。
第二,外挂作者等人证实了游戏外挂的名称可以随意修改,黄某及其上家也都承认购买外挂用于销售牟利,明知“绝地求生”外挂是侵权复制品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改判后的量刑:
一审时,七被告均未适用缓刑,改判后也是一样,但刑期均降低,从原来的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改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九个月。
制售圈
周某是2018年1月初开始做外挂。
当时孙某给他转了500块钱,让他去网上买个源代码编程,他就去买了一个驱动代码。因为周某买的代码比较乱,另案处理的毕某就把自己的代码给了周某,直到被抓,用的都是这个代码。
毕某开始做外挂是因为开挂玩游戏的时候觉得很过瘾,又听说卖外挂很赚钱,他就在“万挂海”上自学,后来又和游戏好友周某一起做外挂业务。2018年3月底4月初时,他们发现一些经销商失联了,感觉不对劲,就停止了销售,直到被抓。
毕某只有一个总代理,周某的经销商则比较多,有刘某、桂某、孙某等人。
其中,刘某经营一家第三方支付平台(“599发卡”),公司大概有六七名员工,2016年底就开始做外挂业务,同年因为玩DNF和黄某相识。
黄某2015年开始卖DNF外挂,一开始是通过别的平台销售外挂,后来做了自己的销售平台。因为做得早,网站点击量、访问量都比较大,以及在百度有搜索关键词投放,很多外挂作者也会主动联系他进行销售。他卖的月卡里还有那种定价2000元一张的,由老外开发的、只收比特币的外挂。
本案上下线间多为网友,合作期间难免有风险,比如桂某和黄某:
桂某把从周某处购买来的SNG外挂加价卖给黄某。2018年3月时,黄某开始主卖传奇卡,就把SNG卡下架了,并且从桂某的结算款里直接扣除了5万元作为好处费,理由是自己帮桂某卖了这么多卡、赚了这么多钱。
周某给不同经销商的外挂名称不同,包括“星空”、“SNG”、“DZ”、“BBQ”等。
不过总体来说,外挂制售还是有比较固定的圈子。看这类判决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时,多少可以还原一些背景信息,比如作者是怎么入行的、代理怎么进出货和结算、平台和非平台代理孰强孰弱等等。
参考:2019年10月30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鄂06刑终67号